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論基礎與法令

20130815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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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2006/06/11 18:26 分享 FacebookPlurkYAHOO!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論基礎與法令

國立台北師範學院 鄭麗月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 IEP )是針對某一學童的教育需要,由一 組的專業人員和家長共同擬定的教育方針及課程內容,以書面方式提出完整的規劃。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法律基礎 (一) 中華民國 1.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 1997 )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劃。

 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 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 少檢討一次。(二)美國 1. PL94-142(1975) PL94-142規定學校需為每位特殊學生準備一份個別化教育計劃,並需包括下列三大內容:

(1)評量結果:兒童目前的能力表現,包括學業成就、社會適應、職前、職業技能、和自理能力等。(2)個別化的課程內容:在此大項中應列舉出學生的長程目標、短程目標、實施期限與評量標準。(3)安置及相關服務:在安置方面,除列舉出學生接受教育的場所外,尚需列出學生要參與哪些普通班教學活動。學生若需接受相關服務,亦須載明內容及實施期限。該法並明訂哪些人必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劃會議,而家長必須被通知開會,並有參與權及同意權。

 2. 殘障者教育法(PL101-476,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1990,IDEA)(1)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s Plan)對出生至兩歲之身心障礙嬰幼兒提供早期療育之特殊教育服務。若嬰幼兒有身心障礙其家庭可接受以下的服務計劃:

【1】 針對嬰幼兒的長處和需要,給予評量的服務。

【2】 對家庭的資源,優先處理的事項和家庭中有關對嬰幼兒的支持做評估以促進家庭有能力提供身心障礙嬰幼兒的需要。

【3】 一個書面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由多種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小組(multidisciplinary team)擬定。此小組包含父母或兒童的監護人(IDEA,第1477條(a)(1)(2)(3))。(2)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必須是書面的文件,內容包括:

【1】 嬰幼兒目前身體發展、認知發展、溝通發展、社會和情緒發展,和適應發展的能力,以可接受的目標檢核。

【2】 家庭的資源,優先處理的事項和家庭中有關於增進家庭中身心障礙嬰幼兒發展的報告。

【3】 嬰幼兒及其家庭期待的結果,用以達成進步結果的檢核、過程和時間表,以及對結果和服務需修正之處。

【4】 早期療育的服務以針對嬰幼兒及其家庭之需要,包括次數、密集度,和接送服務的方法。

【5】 早期療育的服務必須適切地在自然的環境下進行。

【6】 執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的開始日期及實施的時間。

【7】 執行計劃的負責人姓名,此人通常為嬰幼兒及其家庭所需之專業人員,其責任在執行該計劃與其他相關的單位或人員做協調工作。

【8】 支持身心障礙幼兒轉銜的步驟,在本章第二節規定下進行(IDEA,第1477條(d))。

(三)英國 1. 1981 教育法 (The Education Act of 1981) 要求對較嚴重障礙的學生提出一份書面說明(statement)。地方教育當局(LEA)可做以下之決定:

(1) 兒童有特殊教育的需求,並要求一份正式的書面聲明;

(2) 兒童有特殊教育的需求,但不需要正式的書面聲明;

(3) 兒童沒有特殊的教育需要。

2. 正式的書面聲明包括兩個部分:

(1) 詳述該兒童特殊的教育需求,包括醫事人員、教育學者及家長報告書。

(2) 詳述地方教育當局所能做到的該名兒童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務。地方教育局留存一份書面聲明,並需送一份給家長。若家長不同意地方教育局的觀點時,得上訴到教育科學部。

 3. 學校每年度需舉行一次兒童「特殊的教育需求」檢討,並於兒童13歲半至14歲半時做一次評估,以協助學生並訂定畢業後的計劃。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目的 (一) 明確提示教育計畫和計畫內容

1. 制定一套適合某一特殊學生需要的教育方法。

 2. 根據教育方法擬出詳細的教學內容和各項教學服務。

 (二) 表明績效責任 1.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建立個別化教育計畫。 2. 使合適的教育人員擔負起教學成敗的責任。 3. 始終密切注意學童在各項既定目標上的進步情形。 4.研究改進效果不佳的課程安排。

 (三) 促進家長和學校之間的溝通 1. 讓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IEP研 擬小組。 2. 教育人員把教育計畫的目標、內容告訴家長或學生本人,使其瞭解IEP所 要達成的預期目標、學習內容和進行方式,以促進 學校 與家庭的瞭解。

 四、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功能 (一)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的架構。 (二)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服務的指引。 (三) 提供兒童特殊教育計畫管理的工具。 (四) 提供兒童學習後的評鑑。 (五) 提供學校教育人員與家長溝通的機會,並共同參與兒童的學習規畫。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的程序

 (一) 接受轉介申請 特別項目的評估﹝視需要而定﹞

 (二) 家長同意評估 家長同意書簽字

 (三) 資料的收集 1. 教室內的觀察 (1) 普通班教師觀察 (2) 特殊教師或診斷測驗者,或相關人員觀察 2. 學校以外的資料收集 (1) 該學童的社會關係 (2) 由父母處得到的教養資訊 (3) 由其他醫療機構等所獲得的醫療資料

 (四) 測驗 1. 學業成就測驗 2. 性向測驗 3. 認知/知覺/統整測驗 4. 特殊的視知覺缺陷 5. 其他

(五) 會診 1. 診斷﹝決定是否接受特殊教育﹞ 2. 核心小組人員包括父母、本人、教師、測驗人員、社會工作者。

六)通知IEP會議 1.尋求合適的時間 2.寄發通知 3.寄發接受特殊教育權利通知書

(七) IEP會議 1.人員應包括父母、教師、測驗人員、學生本人、社會工作者、學校行政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2.特殊教育服務的項目 3.教育安置 (1) 特殊班 (2) 年級或層次(大、中、小班) 4.通知學校有關的單位關於IEP的執行計畫。如:教務處、特殊班、普通班。

 (八) 教育安置 1. 資源班/會學校教務處 2. 自足式特殊班

 (九) IEP計畫的編寫 1.由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根據學生的程度與需求編寫。

 2.記錄每次教學時學生的學習狀況,必要時予以修正。

 3.短程目標檢討由任課教師參與,總檢討會由父母、學校行政人員、教 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4.評量重點為IEP教學是否達成。

 5.檢討中止某些教學目標。 例如:(1)原擬教學目標已達成。(2)根本毫無進步,或無法學習,可能目標訂太高、太難、太抽象導致失敗、(3)沒有興趣、學童本身的選擇。

 6. 修正某些教學目標,根據學生的能力、進步情況而予以增減。

 (十) IEP檢討會議 1. 每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做一次IEP檢討。 2. 每年至少一次總檢討,檢討的時間以學生的生日做為基準。

 (十一)新IEP的編寫 1.繼續原有未完成的特殊教育計畫。 2.改變特殊教育計畫。如:送回普通班、進入半日、全日或數小時的特殊教育計畫。 3.教育服務增加或減少,如:語言治療時間增加、知覺訓練時間減少。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每一個IEP必須包括如下的內容

 (一)學生目前的能力水準 1.年紀小的或重度身心障礙者,評估重點在生活自理能力、語言能力。 2.年紀較大或身心障礙較輕者,評估重點在學業能力或職業技能。 3.敘寫內容可包括學生認知能力、溝通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 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4.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5.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二)年度的長程目標 以兒童目前的能力水準,在數個學習領域內決定年度長程教學目標,並設 計課程的內容。

 (三)短程的教學目標 根據年度終點目標,詳細列舉每日教學活動的目標。

 (四)特殊教育服務 提供特殊教育安置的方式,如:自足式特殊班、資源班、住家、住院教學,並 說明學科重點,每日﹝週﹞實施特殊教育的時數等。

 (五)教育相關服務 包括交通、語言治療、物理治療、每週服務次數、時間等。

 (六) 教學服務必須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實施回歸主流對輕度身心障礙者可獲最大的益處,但並不適合於身心障礙程度重度或極重度者。

 (七) 實施日期和期限 實施的日期包括開始、結束、期限長度應明白記載。

 (八) 評鑑標準和程序 評鑑必須以教學目標作根據,長、短程目標均需加以評鑑。